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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说《律师函》不能求婚?借机炒作就不好了!

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-07-03


昨天,一则标注日期为5月20日的律师事务所求婚《律师函》现身网络,一开始就引来好大质疑:怎么这么不严肃,以往作为诉讼先锋的《律师函》怎么被用于了谈情说爱,还引用上了《婚姻法》(尽管是胡乱引用的)?围观者纷纷抱着看热闹的心态在转发评议着,揣测着起事者的心态和事件的结局。



不到半日,出现了两个版本的说法,一是网传系律所一实习律师,盗用了律所的印模,显了一把威风,述了一下浪漫,结果是求婚成功,自己正在接受总部调查;二是律所公众号给出的函上公章系“拼贴而成”,非本所正印,究竟何人所为不深究提及,话锋一转,最后给自己律所打起了宣传广告“有任何法律需求时第一时间想到我们”之类。






其实,细究两个版本,存在诸多疑点,一是实习人员皆胆战心惊、需所领证考核之辈,怎么会大胆将自己所里的公函挪为私用?二是都“官宣”了,既然认定他人冒用本所印章,何不祭出律师维权时最常用的“追究法律责任”一词,而不了了之了?可能是不足信的地方太多,于是乎,宣传炒作一说成了很多人关于此事的盖棺定论!

《律师函》能不能用于求婚?我看行!


一听“函”,很多人会想到带有行政权力色彩的政府公文之类,仿佛不照办就要承担责任,实则不然,律师函,虽然是一种法律文书,但绝非官方文件,并不具有法定固定的强制效力。


学术定义上,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,或根据本所工作需要向特定方作出的,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或评价,以告知、通知的方式以求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文书。


通俗点讲,律师函就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出具的通知书,只能起到表达己方观点、通知对方事项的作用。律所本身的民营企业性质,律师函根本没什么强制执行力,甚至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律师函的作用地位、固定格式和效力效能。


通常情况下,律师事务所会很重视律师函的出具,因为律师函往往是代表客户处理有关争议纠纷而出具,其中载明的内容视为己方认可的事实,需要慎之又慎,其中提出的要求上纲上线,才能起到应有的恫吓作用。但是,这都不能排除其的通知本质,正规点的律所又是“LOGO”的,又是层层审批的,不过是显得正式一点罢了。


说到这里就明白了吧。以《律师函》形式出个求婚告白,并无违法,即使违反,也是违反了所内还不知道有没有的此类规范规章制度罢了。所以,我们就看到了大胆的求婚《律师函》,不被追究责任(追求起来也没什么损害后果)的《感谢信》。之所以引发热议,只是这种另类的《律师函》比较少见而已罢了。淘宝网上,200元一份的包括尽职调查内容的《律师函》赫然在列。



但是,不排除有人涉嫌利用这种另类《律师函》炒作一把的可能。要知道,现在律师队伍已经到了急剧膨胀的时刻,根据规划,现有的四十多万的律师队伍四年内会扩充到六十多万。经济体量一定,市场纠纷主体相对固定的情况下,律所热度成了招揽客户的重要竞争指标,而出其不意的炒作手段往往能起到花费少、免费宣传员多的效果。


求婚《律师函》事件以喜剧闹剧开始,以律所答非所问的宣传词《感谢信》结束,闹腾了一天,到底何人所为、印章真假,看来是没人深究了。


律师专业的法律素养、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案件代理策略,才是立足法律市场的长久之计,如果弄些花里胡哨的另类宣传把戏,只会让民众看了热闹,对法律行业的严谨性报以怀疑,给整个行业蒙羞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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